(2017)赣0124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翁某、徐某1等诉付玉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644号原告翁丽芳、徐某1、徐某2、徐某3诉被告付玉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赣012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六页第三行“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34708.33元”出现书写错误及遗漏。现更正为“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24295.83元(34708.33×70%)”。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7)赣0124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贵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