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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杨先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杨先岭,杨先波,杨先乐,杨开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6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范海信用社)。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负责人:任洪增,行长。被执行人:杨先岭,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杨先波,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杨先乐,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杨开书,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先岭、杨先波、杨先乐、杨开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阳商初字第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并要求其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先岭、杨先波、杨先乐、杨开书在银行的存款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培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国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