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红旗、程大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旗,程大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红旗,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程大桥,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张红旗与被执行人程大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红旗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程大桥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大桥向申请执行人张红旗偿付欠款8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1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段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