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镇赉县新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新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00号原告:镇赉县新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孝财,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刚,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镇赉县白城市洮北区洮东乡有利村一社。原告镇赉县新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赉县新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镇赉县新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首才代理审判员 黄春凤代理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春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