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柴维汉、徐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维汉,徐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28号申请执行人柴维汉,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徐少华,男,1975年9月9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柴维汉与徐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赣1103民初4439号民事调解书中,向被执行人徐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徐少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少华至今未履行。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手段对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商业保险、土管、房管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775元、保全费1250元、执行费21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03民初4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 秀 中审判员 周 献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吕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