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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903执2219号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村晓辉股份经济合作社、叶志跃、郑文亚: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村晓辉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叶志跃、郑文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村晓辉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叶志跃返还申请执行人所承包的土地;二、被执行人郑文亚协助腾退(展茅街道晓辉村贝家畈约35亩,期间土地上的附属设施由被执行人郑文亚自行处理)。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协调,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村晓辉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表示二被执行人已自行腾退展茅街道晓辉村贝家畈约35亩承包地,案件已执行完毕。另被执行人郑文亚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