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洪亮、王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王洪亮,王波,李小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057号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康中路16号3幢309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玉警,男,系单位职员。被告:王洪亮,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王波,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李小梅,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洪亮、王波、李小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傅志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海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