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洪一光、何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一光,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洪一光,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何亮,男,1988年3月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洪一光与何亮(2017)浙0803执4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230000元及利息,已履行0元,未履行230000元及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