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126号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杨某某,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杨某某私下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宋建军审判员 梁 莹审判员 王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