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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126号原告:张某某,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杨某某,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杨某某私下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长  宋建军审判员  梁 莹审判员  王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