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廖某锋张某利罗某源胡某秀董某传开设赌场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锋,罗某源,胡某秀,张某利,董某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95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廖某锋,男。 被告人罗某源,男。 被告人胡某秀,女。 被告人张某利,男。 辩护人徐文兵,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敏,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董某传,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4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上述五名被告人均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7年2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锋、罗某源、胡某秀、张某利、董某传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对五被告人判处十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廖某锋、罗某源、胡某秀、张某利、董某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张某利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张某利属从犯。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愿意缴纳罚款。3、被告人等人犯罪持续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大,参与人员大部分是各被告人的朋友,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廖某锋、罗某源、胡某秀、张某利、董某传构成开设赌场罪。廖某锋、罗某源、胡某秀共同管理赌场,为主犯;被告人张某利、董某传为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传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涉案赌场开设时间较短,本院量刑时酌情考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 判决 一、被告人廖某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罗某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胡某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董某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张某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1日起执行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缴获的赌资人民币22400元及犯罪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赌资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