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开俊与黄款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开俊,黄款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财保113号申请人:王开俊,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华,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黄款,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王开俊与黄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开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款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60000元),担保人XX科自愿提供其名下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开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款名下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60000元),保全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担保人XX科名下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保全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王开俊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