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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行与蔡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行,平舆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蔡某某,秦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5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行。住所地:平舆县解放街361号。被执行人平舆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南侧。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被执行人秦某,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射桥镇。与被告蔡清洪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行与被执行人平舆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蔡某某、秦某、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6)豫172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舆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蔡某某、秦某、秦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舆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蔡某某、秦某、秦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舆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蔡某某、秦某、秦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舆亚欧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蔡某某、秦某、秦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麻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