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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阜阳市煜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利辛县九五至尊国际夜总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煜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利辛县九五至尊国际夜总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4民初1549号原告:阜阳市煜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128号环球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岸D9#楼1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29089424(1-1)。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天,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辛县九五至尊国际夜总会,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工业园扬天汽贸城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6465433X。经营者:黄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阜阳市煜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九五至尊国际夜总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市煜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天,被告利辛县九五至尊国际夜总会经营者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煜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货款260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从2015年6月至起诉之时共22个月约11440元),合计37440元;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创维商用电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创维电视45台,每台59**元,合计金额265500元,结算方式,首付80000元,货到付完全款,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等内容。”后乙方根据自己需求要求购40台电视,其他合同内容不变。2013年6月25日,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40台电视机的义务,并出具销货清单:利辛县九五至尊国际夜总会,创维58E560S电视40台,单价5900元,金额236000元,由被告代理人黄雪雷在购货清单收到人处签名,并注明货已收到,已付货款21万元,由被告盖章加以确认,被告下欠原告货款26000元没有支付。2015年6月10日,原、被告盖章确认对账清单,被告下欠原告货款26000元。利辛县九五至尊国际夜总会未作答辩。阜阳市煜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证据二、《创维商用电视购销合同》、《销货清单》、《对账单》各一份,证明被告购买原告电视机40台,经结算被告仍下欠原告货款26000元的客观事实。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0日,阜阳市煜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供方,作为甲方)与利辛县九五至尊国际夜总会(需方,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创维商用电视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创维电视45台,每台59**元,合计金额265500元;结算方式为:首付80000元,货到付清全部余款等。后乙方根据自己需求要求购买40台电视,其他合同内容不变。2013年6月25日,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40台电视机的义务,并出具销货清单:利辛县九五至尊国际夜总会,创维58E560S电视40台,单价5900元,金额236000元,由被告代理人黄雪雷在购货清单收到人处签名,并注明货已收到,已付货款21万元,由被告盖章加以确认欠原告货款26000元。2015年6月10日,双方盖章确认对账清单,被告欠原告货款26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双方约定及交易习惯履行义务。本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被告承担逾期按月利率2%计算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未有依据,应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利辛县九五至尊国际夜总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煜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市煜仁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被告利辛县九五至尊国际夜总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敬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婧文(2017)皖1204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