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广饶县大王镇天航物流中心与山东惠民广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大王镇天航物流中心,山东惠民广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391号之一原告广饶县大王镇天航物流中心。经营场所:广饶县大王镇御景花园小区。经营者延保新,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山东惠民广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经济开发区福耀汽贸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大王镇天航物流中心诉被告山东惠民广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惠民广驰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惠民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其收取20000元押金,约定为其订购车辆一台,现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其押金款项及利息。根据原告的起诉事由及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被告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惠民县,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不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山东惠民广驰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