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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惠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惠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995号原告: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万寿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1167818-4;法定代表人:张民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郎启发,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惠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文旭,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原告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惠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梦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