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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8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谢小俊、腾冲县四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俊,腾冲县四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1719号原告:谢小俊,男,汉族,生于1984年10月6日,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腾冲县四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腾越镇洞山村钏家湾25号。法定代表人:尹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俊诉被告腾冲县四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小俊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小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依法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谢小俊负担。审判员  聂潇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邓光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