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24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艳申请执行陈贤云、杨顺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陈贤云,杨顺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24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艳,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陈贤云,女,1971年11月3���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杨顺贵,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马艳申请执行陈贤云、杨顺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民初18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陈贤云、杨顺贵偿还马艳两项借款本金60000.00元、20000.00元,共计80000.00元,月利率2%,第一项借款60000.00元从2014年8月21日起计算利息,第二项借款20000.00元从2015年5月21日起计算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顺贵银行存款,2017年6月14日,申请人马艳与被执行人陈贤云、杨顺贵达成和解协议:一、法院依法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顺贵存款及住房公积金32800.00元偿还马艳;二、剩余本金及利息110000.00元,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顺贵工资收入4000.00元,直至扣满110000.00元为止。现本院已依法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顺贵存款及住房公积金32800.00元,裁定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顺贵工资收入4000.00元,直至扣满110000.00元为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执2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曾家学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