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淑珠、谢章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淑珠,谢章法,谢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淑珠,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章法,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树花,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林淑珠与谢章法、谢树花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淑珠要求被执行人谢章法、谢树花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