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与何克勤、王晓月、程世英、陈光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何克勤,王晓月,程世英,陈光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986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负责人:周军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何克勤,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晓月,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程世英,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光银,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星支行(以下简称五星农商行)与被执行人何克勤、王晓月、程世英、陈光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何克勤、王晓月、程世英、陈光银金融借款合同未履行本院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宣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五星农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23元,并承担执行费134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克勤、王晓月、程世英、陈光银有拆迁安置补偿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可予以扣留或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克勤、王晓月、程世英、陈光银的拆迁安置补偿款人民币97965.9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