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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武义南方洁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武义南方洁具有限公司,朱松妙,黄笑钦,浙江同汇实业有限公司,胡小燕,应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8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18号创新国际大厦1至3层,组织机构代码:051344006。法定代表人丁少华。被执行人武义南方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4423764。法定代表人朱松妙。被执行人朱松妙,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黄笑钦,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同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建设指挥部大楼309室,组织机构代码:767976682。法定代表人胡小燕。被执行人胡小燕,女,1965年8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毅,男,1964年7月5日出生,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武义南方洁具有限公司、朱松妙、黄笑钦、浙江同汇实业有限公司、胡小燕、应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702民初0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637931.37元,诉讼费1502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浙江同汇实业有限公司、胡小燕、应毅名下房产已另案处置,无可供余值。朱松妙、黄笑钦名下房产另案处置(2016浙0702执3092号)。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武义南方洁具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28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胡鼎力执 行 员 虞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钱历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