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行申请执行何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行,何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7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行。负责人:杜正东,行长。被执行人:何素华,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行申请执行何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何素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何素华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素华银行存款以40360元为限(扣划金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金额为准)至本院执行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绍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庆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