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8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谭建源与关杰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源,关杰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967号原告:谭建源,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关杰豪,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谭建源诉被告关杰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潭建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建源撤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谭建源负担。审审判员  吴文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叶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