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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天津赛尔特石油钻具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赛尔特石油钻具有限公司,北京市桓蕴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魏捷,庄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赛尔特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经济开发区北区二号路。法定代表人杨京歌,总经理。被告北京市桓蕴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平镇鼓楼西街5-01至5-5号1至3层5-3号。法定代表人任国远,总经理。被告魏捷,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庄素娟,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天津赛尔特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桓蕴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庄素娟、魏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京01民终603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赛尔特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庄素娟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3013元。经查,北京市桓蕴油田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庄素娟、魏捷名下无其他财产,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2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有昌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