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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魏志刚、陈露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刚,陈露露,郑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魏志刚,男,1977年7月1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申请执行人陈露露,女,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郑鑫,男,1989年4月3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魏志刚;陈露露与郑鑫(2017)浙0803执59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1269000元及利息,已履行106324元,未履行1162676元及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