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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粉侠与张爱春、王骞健康权纠纷 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粉侠,张爱春,王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252号原告李粉侠,女。被告张爱春,女。被告王骞,男。原告李粉侠与被告张爱春、王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李粉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粉侠负担。审 判 长  靳西养审 判 员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李夏鸽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梦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