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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584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住金堂县。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住金堂县。本院在执行曾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与曾某某按份共有在金堂县赵镇观潮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档案保管号XX634)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某与曾某某按份共有位于金堂县赵镇观潮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一套(档案保管号XX634),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