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恩超与张国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超,张国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49号原告:刘恩超,男,1973年3月4日生,住德惠市。被告:张国民,男,1968年2月25日生,住德惠市。原告刘恩超与被告张国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超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元由原告负担,返还原告4400元。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