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成与余培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余培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817号原告:赵成,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滕军杰,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培龙,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城区。原告赵成诉被告余培龙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赵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成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赵成负担。审 判 员 吴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葛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