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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成与余培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余培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817号原告:赵成,男,1957年2月10日出生,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滕军杰,浙江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培龙,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城区。原告赵成诉被告余培龙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赵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成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赵成负担。审 判 员 吴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葛梦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