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宝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伟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阳市宝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刘建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财保39号申请人:安阳市宝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钢大道与107国道交叉口向南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李章成,总经理。被申请人:李伟,男,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阳县。被申请人:刘建芳,女,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住安阳县。申请人安阳市宝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伟、刘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逾期不偿还申请人货款52338.00元及利息。申请人安阳市宝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伟、刘建芳名下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李章成以名下车牌号豫E×××××奥德赛牌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伟、刘建芳名下的55000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物担保人李章成名下车牌号豫E×××××奥德赛牌汽车一辆。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案件申请费5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书记员 吕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