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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袁二爱、林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二爱,林梅,陶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92号申请执行人:袁二爱,女,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林梅,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陶钧,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的(2016)鄂0117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向被执行人林梅、陶钧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袁二爱偿还借款146600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林梅、陶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梅、陶钧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二人目前下落不明,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7民初7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林梅、陶钧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117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