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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范薇与汤蕾、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薇,汤蕾,徐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3013号原告:范薇,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汤蕾,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徐佳,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范薇与被告汤蕾、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汤蕾、徐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范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蕾、徐佳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6日,被告徐佳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蕾、徐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薇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汤蕾、徐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施丽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翁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