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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2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潜宗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宗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600号申请人:潜宗强,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被申请人:贵州泰和锦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人潜宗强与被申请人贵州泰和锦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锦鑫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潜宗强于2017年7月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泰和锦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潜宗强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枣阳市西城健康巷南端单元房一套(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潜宗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将被申请人贵州泰和锦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申请人潜宗强提供担保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枣阳市西城健康巷南端单元房一套(房产证号为:枣房字第××号)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