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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67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南智超、闫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智朝,闫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67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被申请执行人:南智朝,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执行人:闫伟,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顶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乌兰察布市公证处于2016年9月6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6)乌证执字第78号执行证书。经审查,乌兰察布市公证处于2017年7月3日向我院书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证书申请。本院认为,乌兰察布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乌兰察布市公证处(2016)乌证执字第78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沈建民审判员  郝立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院夏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