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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湖北立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巧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立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李巧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立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4地块B2幢14屋3、4、5号房。法定代表人:邓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穆,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巧景,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上诉人湖北立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巧景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立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立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立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北立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广审判员  徐子岑审判员  赵文莉二○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林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