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鲁志见与董文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志见,董文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2民初537号原告:鲁志见,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临城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董文献,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农民,现住曲阳县。原告鲁志见与被告董文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志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文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志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片石款173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16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片石买卖合同,约定了原被告供货的数量、金额及相关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义务,而被告欠原告部分片石款17300元,一直未付。2016年6月20日被告给原告打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6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片石买卖合同一份;2、2016年6月20日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鲁志见石头款壹万柒仟叁(17300元)欠款人董文献2016年6月20日。被告董文献未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片石买卖合同,约定了原告给被告供片石的数量、价格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片石款17300元,一直未付。2016年6月20日被告董文献给原告鲁志见打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鲁志见石头款壹万柒仟叁(17300元)欠款人董文献2016年6月20日。另查明,原被告买卖合同中,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不明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片石买卖合同,原告依约供货后,被告欠原告片石款,事实清楚,买卖关系明确。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片石款17300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片石款173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不明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16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文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鲁志见片石款17300元;二、驳回原告鲁志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被告董文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爱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申同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