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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执1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红艳、陶庆伟、吴飞鹏、XX玉、崔洪超、刘尊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红艳,陶庆伟,吴飞鹏,XX玉,崔洪超,刘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1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波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郭红艳,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位庄乡南屯村中心街7区****号。被执行人:陶庆伟,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位庄居民区南屯村中心街8区****号。被执行人:吴飞鹏,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位庄居民区大位庄村南干道****号。被执行人:XX玉,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史庄镇朱庄村中一街***号。被执行人:崔洪超,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文化街**排*号。被执行人:刘尊伟,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位庄居民区南屯村中心街8区****号。关于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红艳、陶庆伟、吴飞鹏、XX玉、崔洪超、刘尊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425元,执行费3450元,合计205875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205875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4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卫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