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素云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素云,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高素云,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法定代表人杨爱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高素云与大同市祥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我院在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 宏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羽佳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