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金瑶、新会区会城鸿昇五金加工场仲裁中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金瑶,新会区会城鸿昇五金加工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82号申请人:梁金瑶。委托代理人:陈艳芬,系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会区会城鸿昇五金加工场。经营者:赵洪青。申请人梁金瑶于2017年7月4日向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此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保单号:14400001900347496352)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17年7月4日,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单保函、保单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梁金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金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区洁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谭惠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