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晓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晓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3687号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法定代表人:龙运锋。被告:何晓琼,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晓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雅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锦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