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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童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童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48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童童,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阴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2017年4月22日因本案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童童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13时许,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xx派出所民警卫某、李某接指令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户政大厅处置警情,在因张某扰乱单位秩序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被告人王童童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殴打被害人卫某,造成卫某头部受伤的后果,后被依法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卫某头部、耳廓的损伤均为轻微伤。2017年4月25日,被害人卫某表示对被告人王童童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童童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童童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其以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童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对被告人王童童实行社区矫正;三、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庆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