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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望科与张进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望科,张进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417号原告:黄望科,男,195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嘉祥县人,住勐腊县。被告:张进华,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勐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德,勐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黄望科与被告张进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望科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黄望科负担。审 判 长  朱正武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人民陪审员  刀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罗庆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