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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安、李玉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安,李玉增,安品霞,胡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安,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鹏军,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玉增,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鹏军,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品霞,女,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鹏军,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景,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再审申请人李安、李玉增、安品霞因与被申请人胡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安、李玉增、安品霞申请再审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李安与胡景于2015年8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申请人李玉增和安品霞对李安向胡景借款35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被申请人虚构送达地址和故意隐瞒真相,致使本案在审判程序和事实认定上出现严重错误。一、被申请人采取胁迫手段将申请人一家从新世界花园7-3-801号赶走,而其起诉书又故意将申请人的送达地址写在这里,造成缺席审判的结果,剥夺申请人对本案的质证权和辩论权。2015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纠集多人将李安控制在南京路君隆广场16楼由被申请人开办的“天津广聚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室内,采用恐吓威胁手段,逼迫李安签署了一份被申请人用来霸占申请人新世界花园住房、为期10年、租金总额为60万元的《租赁合同》,并逼迫李安签署一份委托人为李安、被委托人处空白未填的所谓委托书,内容是李安委托当时未填写的这个“被委托人”向刘斐支付60万元用于偿还李安与刘斐之间的债务。办完手续后,被申请人于当晚将申请人全家赶出家门,并威胁申请人不许报警。2017年2月10日,被申请人指使一个叫李洪波的人找李安签署打印好的《补充协议》,内容是李安自愿为被申请人增加一个点的利息。因该协议上打印了案号,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向河西法院起诉。经询问案件主审法官,法官说去过新世界花园送达过,隔窗看到了屋内描龙画凤占房人在那儿喝酒打牌的场景,没有见到申请人。正是由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一家赶出家门由其霸占,而起诉书中又写这个送达地址,从而造成缺席审理,剥夺申请人在本案中依法享有的质证权和辩论权。二、在法庭上被申请人故意隐瞒申请人陆续归还其150多万元的真相,也是发生错案的重要原因。2015年8月11日、2015年9月21日、2015年10月22日、2015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给一个叫刘洪振的人通过银行卡陆续汇款408900元作为对其的还款。2015年8月17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给一个叫赵※津的人银行卡存款122500元作为对其的还款,另被申请人指使赵※津向申请人索要30000元。2015年8月17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给一个叫徐阳的人汇款60000元作为对其的还款。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7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给一个叫兰井新的人陆续汇款7000元作为对其的还款。后又给兰井新汇款120000元作为对被申请人的还款。2015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给一个叫李洪波的人汇款122500元作为对被申请人的还款。后又给李洪波汇款90000元作为对被申请人的还款。另被申请人指使李洪波向申请人索要30000元作为对被申请人的还款。申请人李安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分别归还被申请人340000元和150000元。被申请人要求李安通过表姐李楠给刘洪振汇款30000元作为对被申请人的还款。以上共计还款150余万元,被申请人利用自己制造的缺席审判的机会,隐瞒以上事实,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也给司法权威造成重大损害。直到现在申请人仍被胡景雇用人员控制没有人身自由。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望予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证据中载明的申请人身份证号经公安机关查询申请人住址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其中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新世界花园7号楼3门801号地址显示本人签收,天津市红桥区陵园路幸福里34号楼2门3号地址显示未妥投退回。后法院采取报纸公告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上述材料符合法定程序,未剥夺申请人答辩和举证的权利。申请人提交的李文华证明、购电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搬出新世界花园的事实。另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已陆续还款150多万元的问题。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明细清单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将款项给付案外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证明其已将款项偿还被申请人。另申请人提交的的证人证言、录音光盘等证据也无法达到上述证明目的。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安、李玉增、安品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章 强审判员 杨庆仁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