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9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捷森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金国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捷森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金国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9820号原告:上海捷森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潘文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明。被告:金国营,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上海捷森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国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金国营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婉莉审 判 员 沈莞茜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禕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