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昕与田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昕,田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423号原告:张昕,男,1953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田薇,女,1977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张昕与被告田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昕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张昕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郑体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