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203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克拉玛依市仲江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克拉玛依市仲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203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克拉玛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汪娟,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小峰,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该局职工宿舍。委托代理人张旭,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该局职工宿舍。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仲江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克拉玛依市。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谭仲江,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克拉玛依区。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克区人社监理字[2016]第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1月8日以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仲江运输有限公司未依法向员工赵理强支付工资的行为违法为由,作出克区人社监理字[2016]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克拉玛依市仲江运输有限公司下列行政处理:支付投诉人赵理强2013年剩余未结工资人民币17000元(壹万柒仟元整),并加付逾期不支付的赔偿金人民币8500元(捌仟伍佰元整),共计人民币25500元(贰万伍仟伍佰元整)。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作出克区人社监询字[2016]第3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申请执行人处接受调查询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克区人社监令字[2016]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该限期改正指令书之日起三日内发放劳动者赵理强2013年的剩余未发放工资17000元(壹万柒仟元整),并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克区人社监理告字[2016]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投诉人赵理强工作期间2013年的未结清的工资人民币17000元(壹万柒仟元整),并加付逾期不支付的赔偿金人民币8500元(捌仟伍佰元整),共计人民币25500元(贰万伍仟伍佰元整),并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克区人社监理听告字[2016]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克区人社监理字[2016]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克区人社监催字[2017]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于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并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赵理强2013年剩余未结工资人民币17000元(壹万柒仟元整),并加付逾期不支付的赔偿金人民币8500元(捌仟伍佰元整),共计人民币25500元(贰万伍仟伍佰元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克区人社监理字[2016]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该行政处理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克区人社监理字[2016]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华 慧人民陪审员 娄菊华人民陪审员 徐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