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传娟与禹朝群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娟,禹朝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6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张传娟,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禹朝群,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传娟与被执行人禹朝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禹朝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禹朝群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予以扣划(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梁 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