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4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新之与黄俊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之,黄俊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4790号之一原告:李新之,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江,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发,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俊雨,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奎,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新之与被告黄俊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新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新之负担。审 判 长 唐乐毅审 判 员 许娜娜人民陪审员 张颂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严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