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金山与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山,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7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山被执行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山与被执行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金山与被执行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于2017年7月4日撤回对被执行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金山与被执行人靖宇县子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6)吉0622民初1007号民事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