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赛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大博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大博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赛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7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大博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赛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2)武侯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赛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大博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赛格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大博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尧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叶书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