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7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牛建波与董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建波,董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7222号原告:牛建波,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75********。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蛟,章丘向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猛,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监狱服刑,户籍地济南市。原告牛建波与被告董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建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蛟,被告董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建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1985.66元、残疾赔偿金18927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3386.8元、误工费13143.75元、护理费86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1300元、复印费111.5元,共计466739.71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6日21时许,董猛用刀捅刺牛建波腹部,当即小肠外漏。牛建波先后在章丘市人民医院、山东省立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牛建波构成八级伤残、误工150天、护理60天、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营养期为90天。董猛承认牛建波提出的除交通费外的其它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酌定交通费1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董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牛建波医疗费161985.66元、残疾赔偿金18927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3386.8元、误工费13143.75元、护理费86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1300元、复印费111.5元,共计462939.7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1元,由牛建波负担68元,董猛负担82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舰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景义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闵倩倩 关注公众号“”